洛陽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指南
洛陽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指南

一、事項名稱: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
二、功能描述: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三、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社會團體等組織。
四、設立依據
(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單位應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四)《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五)《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六)《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標準》(GB/T 51271-2017)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工資,應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核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符合規定范圍,最高不應高于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最低不應低于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具體限額由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根據上述標準予以明確并每年定期向社會公布,且應通過業務信息系統對繳存基數范圍予以控制;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每年核定一次,其中當年新參加工作和新調入職工在年度繳存基數調整時,不再重新核定。”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標準》(GB/T 51271-2017)規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應高于12%且不應低于5%;具體繳存比例應由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規定范圍內擬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且應通過業務信息系統對繳存比例范圍予以控制;同一單位職工的繳存比例應一致,單位繳存比例和職工繳存比例宜一致。”
(九)《洛陽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應高于12%且不應低于5%;且應通過業務信息系統對繳存比例范圍予以控制。”
五、受理機構:洛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六、決定機構:洛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七、辦理條件
(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單位應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八、申辦材料
申請人將下列申請資料送交辦理窗口,且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單位填制《洛陽市住房公積金單位登記表》,加蓋單位公章。
2. 單位填制《洛陽市住房公積金職工開戶清冊》(含電子版),加蓋單位公章。
3. 單位職工工資報表,加蓋單位財務章。
4. 單位依法設立的文件原件。行政事業單位提供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批準成立組織機構的文件或頒發的證書;企業提供登記主管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社會團體提供登記主管部門頒發的社會團體登記證;其他單位提供說明組織機構依法設立的文件。
5.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原件(或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6. 單位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辦理說明:
(1)一個單位宜只設立一個單位管理戶。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2)職工在異地開設個人賬戶的,單位應配合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所屬職工異地個人賬戶進行清理。
(3)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退休后領取養老金的,應為其辦理退休提取或封存手續。
(4)單位采用委托代扣繳款方式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請參照《住房公積金單位委托代扣繳款服務指南》同步準備相關申辦材料。
(5)單位需使用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大廳(單位版)辦理業務的,請參照《洛陽市住房公積金單位網上業務使用說明》同步準備相關申辦材料。
九、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單位經辦人到洛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經辦網點提交申辦資料。
(二)網上辦理:
十、辦理流程
(一)受理:工作人員通過窗口接收申辦材料,所交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當場一次性告知補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申請人可當場更正。
(二)審核:受理機構對申辦材料審核無誤后,錄入相關信息。
(三)決定:工作人員打印《洛陽市住房公積金單位登記回執》交單位經辦人簽字確認并加蓋公積金業務章。工作人員將單位資料按《…單位登記回執》、《…單位登記表》、《…職工開戶清冊》、職工工資報表、單位成立材料、單位法人和經辦人身份證件等順序依次拍照歸檔。
(四)送達:工作人員將《洛陽市住房公積金單位登記回執》等交單位留存。當場辦結。
十一、辦理時限
(一)法定時限:自受理之日起1個工作日。
(二)承諾時限:當場辦結。
十二、收費依據及標準:無。
十三、咨詢方式
(一)現場咨詢:業務經辦網點地址(導引)。
(二)電話咨詢:0379-12329。
十四、監督投訴渠道
(一)現場監督投訴:業務經辦網點地址(導引)。
(二)電話監督投訴:0379-12329。
十五、辦理地址和時間
(一)市區:洛陽市洛龍區開元大道路市民之家5樓B區服務窗口。
時間:周一至周六09:00-12:00 13:00-17:00
(二)縣(市)吉利區:業務經辦網點地址(導引)。
時間:周一至周五08:30-12:00 15:00-18:30(夏季)
周一至周五08:30-12:00 14:30-18:00(冬季)
(三)合作銀行網點:委托辦理機構網點地址(導引)。
時間:周一至周五09:00-12:00 14:00-17:00 節假日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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