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中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參保人達到下列條件之一,且未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一)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
(二)我市實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2011年11月1日)時,距年滿60周歲不足15年的,按規定逐月繳費至年滿60周歲的,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
(三)我市實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2011年11月1日)時,已年滿60周歲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四)參保人年滿60周歲但累計繳費年限沒有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含按國家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辦法合并計算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和我市原農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可申請繼續逐月繳費,并享受相應的政府繳費補貼。逐月繳費至65周歲仍然沒有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至規定的繳費年限后,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但一次性繳費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五)參保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年限沒有達到規定繳費年限,不繼續繳費(含一次性補繳)的,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不領取基礎養老金,按月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至個人賬戶儲存額發完為止;或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此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發上述參保人的養老保險待遇時,應通過社會保險參保信息比對,核實參保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情況,并審查參保人提交申辦材料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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