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失業保險金發放時間
保定失業保險金發放時間

《河北省失業保險實施辦法》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確定:
(一) 累計繳費時間一年以上不滿兩年的,領取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二) 累計繳費時間兩年以上不滿三年的,領取六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三) 累計繳費時間三年以上不滿四年的,領取九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四) 累計繳費時間四年以上不滿五年的,領取十二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五) 累計繳費時間五年以上的,按每滿一年增領一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申請領取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失業人員,可繼續發放失業保險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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