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標準是什么?
無錫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標準是什么?

登記失業人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請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女40周歲以上、男50周歲以上的;
(三)特困職工家庭的;
(四)殘疾的;
(五)城鎮零就業家庭和農村零轉移家庭的;
(六)連續失業1年以上的;
(七)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被征地農民;
(八)優撫對象家庭的;
(九)軍隊退役的;
(十)建檔立卡低收入農戶的;
(十一)設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就業困難人員。
大齡、殘疾、低保家庭、建檔立卡低收入農戶勞動力等勞動者可在常住地申請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其他人員在戶籍地申請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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