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城鄉居民基本醫保門診特定病種統籌待遇
中山城鄉居民基本醫保門診特定病種統籌待遇

2、門診特定病種參保人選定符合條件的定點醫藥機構作為其費用結算機構。在選定的醫藥機構就醫購藥發生的與其認定的特定病種診治相關的醫保費用,可享受門診特定病種統籌待遇。
3、門診特定病種不設起付標準。參保人一類門診特定病種的醫保費用由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本辦法規定的市內同級別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支付比例標準執行。參保人二類門診特定病種的醫保費用由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70%,個人自付30%。
4、參保人登記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二類門診特定病種,其年度最高支付限額以限額高的一種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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