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29種試點藥品醫保支付標準公布
河南29種試點藥品醫保支付標準公布

洛陽市醫療保障局
關于轉發《河南省醫療保障局關于開展部分
醫保藥品支付標準試點工作的通知》
市醫療保障中心,各縣區醫療保障局,高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伊濱區社會保障事務管理中心,各定點醫藥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意見》,建立管用高效的醫保支付機制,探索完善確定醫保藥品支付標準的方法、路徑和有效機制,按照《河南省醫療保障局關于開展部分醫保藥品支付標準試點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實做好我市醫保藥品支付標準試點工作,現將《河南省醫療保障局關于開展部分醫保藥品支付標準試點工作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按照省確定對29種藥品開展支付標準試點工作要求,抓好全市所有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和醫保定點零售藥店,由醫保基金支付試點藥品費用時,均執行本通知支付標準。
2022年1月14日
附件:河南省醫療保障局關于開展部分醫保藥品支付標準試點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醫療保障局
關于開展部分醫保藥品支付標準試點工作的通知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醫療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意見》,建立管用高效的醫保支付機制,探索完善確定醫保藥品支付標準的方法、路徑和有效機制,按照《國家醫保局辦公室關于開展醫保藥品支付標準試點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實做好我省醫保藥品支付標準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目標
通過開展醫保藥品支付標準試點工作,積累經驗,完善醫保藥品支付標準政策措施,全面推進醫保支付管理工作。
二、試點范圍
根據國家醫保局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確定對29種藥品開展支付標準試點工作。全省所有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和醫保定點零售藥店,由醫保基金支付試點藥品費用時,均執行本通知支付標準。
三、試點內容
(一)支付標準
根據藥品類別,原則上按通用名(含劑型)確定藥品的醫保支付標準。
(二)支付規則
參保患者使用價格不高于支付標準的藥品,參保患者和醫保基金以實際銷售價格為基礎,按政策規定分擔。參保患者使用價格高于支付標準的藥品,超出支付標準的部分由參保患者自行承擔,支付標準以內部分由參保患者和醫保基金按政策規定分擔。納入試點的藥品,醫保基金按照藥品說明書支付。
(三)動態調整
1.醫保支付標準根據國家醫保藥品準入談判,以及國家或我省藥品帶量集中采購結果變化情況,藥品實際供應及使用情況等因素,對支付標準進行動態調整,省級醫保經辦部門及時做好相關維護工作。
2.對于有明確協議期限的談判藥品和集中帶量采購藥品,支付標準與協議周期相銜接。如市場環境發生較大變化或支付標準與實際交易價格相差過大及其他必要情況,應對支付標準進行修正。
(四)試點周期
自2022年1月20日起執行,試點周期暫定兩年。試點期間,如國家醫保局出臺了關于支付標準的正式文件,則按照正式文件精神作調整。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加強組織管理
醫保藥品支付標準是醫保基金結算藥品費用的基準。實施醫保支付標準利于提升基金使用效率和參保患者受益公平性,是加強醫保支付管理的重要舉措。各地醫保部門要充分認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復雜性、緊迫性,把試點工作納入年度重點工作范圍。
要加強組織管理,抓好落地落實,確保試點工作按期啟動、平穩推進。
(二)強化指導,確保平穩有序
要及時調整信息系統,做好經辦、結算、支付等環節的順暢銜接,確保試點工作順利推進。各地醫保經辦機構要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相關人員的培訓指導,使其了解支付標準的變化和支付范圍的調整,指導定點醫藥機構根據臨床和市場需求,優化試點藥品配備,原則上配備試點通用名藥品的定點醫藥機構須至少有一種不高于其醫保支付標準的商品名藥品,確保參保患者選擇權,保障醫保待遇水平不降低,并做好參保患者的說明解釋工作,堅決避免形成輿情。
(三)做好監測,遇有重大事項及時報告
各地醫保部門要將試點藥品的價格、供應、使用以及參保患者待遇、基金運行等情況納入重點監測范圍,按月分析,按要求向省醫保局報送相關數據。遇有重大問題,及時向省醫保局報告。

發表評論




暫時沒有評論,來搶沙發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