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太原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各大中型企業,中央駐晉單位: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勞動保障部令21號)和《山西省最低工資規定》(省政府令第218號)精神,結合我省經濟發展、城鎮居民消費水平提高的實際,并考慮社會保障和住房公積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決定對現行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檔次,山西省最低工資標準由現行的4檔調整為3檔。根據全省各地經濟發展、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況,對縣(市、區)最低工資類別進行重新劃分。
二、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將全日制用工調整為一類1880元、二類1760元、三類1630元。
同時,相應調高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依次為一類10.8元、二類10.1元、三類9.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依次為一類19.8元、二類18.5元、三類17.2元。
三、山西省的最低工資標準,是剔除下列各項后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貨幣性工資:
(一)加班加點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行車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四、調整后最低工資標準自2021年10月1日起實行。
附件:山西省最低工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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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晉政辦發〔2015〕41號),對我市最低工資標準明確如下:
一、迎澤區、尖草坪區、杏花嶺區、萬柏林區、晉源區、小店區、古交市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62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9.3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7.7元;
清徐縣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52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8.7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6.6元;
陽曲縣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42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8.2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5.6元;
婁煩縣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32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7.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4.5元。
二、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資標準,是剔出下列各項后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貨幣性工資:
(一)加班加點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行車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實行。
貫徹落實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的文件精神是各部門的職責,是各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是對勞動者基本權益的保障。宣傳好、貫徹好、落實好最低工資標準對構建和諧太原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各部門、各用人單位要提高認識、高度重視,一定要各負其責抓落實,一定要各盡義務抓執行。要做到在執行時間上不拖延,在執行標準上不降低,在執行范圍上無死角,及時、準確、全面的貫徹落實好最低工資標準。
太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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