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內地居民離婚登記辦事指南
哈爾濱內地居民離婚登記辦事指南

【事項名稱】
內地居民離婚登記
【承辦單位】
哈爾濱各區、縣(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是本轄區的常住居民,即戶籍在本轄區內);
2、男女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結婚登記在中國內地辦理(含中國駐外使領館);
3、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4、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精神病史和智力低下等情形);
5、雙方目前仍然維持婚姻關系;
6、雙方自愿離婚;
7、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1 、雙方當事人的戶口簿(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應為已婚);
2 、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身份證過期 、損毀 、遺失的,請先到公安部門補領新的身份證或是臨時身份證;
3 、雙方當事人的結婚證 ;
4 、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1、查驗證件和證明材料;
2、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
3、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
5、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7、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
證件齊全,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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