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夫妻財產能都歸一方所有嗎?
無錫夫妻財產能都歸一方所有嗎?

1、男女雙方作出約定的目的沒有違法,無規避法律,例如逃債、避稅,非法轉移資產等;
2、雙方約定沒有脅迫的情形,是真實意思表示,協議是可行的;
3、約定所涉及的財產來源是合法的;
4、協議內容沒有損害包括未成年子女在內的第三人合法權益;
5、協議內容沒有違背社會公德的情形。
夫妻財產約定制度,是建立在夫妻雙方平等協商、自愿約定的基礎之上,任何一方都不得借助外力來迫使對方進行財產約定。在法律沒有禁止夫妻財產約定全部歸一方所有的前提下,夫妻雙方財產約定只要是當事人自愿平等協商的結果,都應該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經過公證的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如不附條件的,雙方簽字后成立,公證的效力在于確認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參照《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08年第2輯(總第34輯)體現的“不宜以顯失公平為由支持一方請求撤銷登記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的主張”的精神,夫妻雙方自愿簽訂的財產約定協議,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一方反悔,以協議顯失公平為由請求變更或撤銷協議的,經審查未發現訂立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一般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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