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基礎養老金領取標準
中山基礎養老金領取標準

基本養老金是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決定的。同一自然年度內,如果職工平均工資是不變的,影響基本養老金水平的因素便是個人繳費基數和繳費年限。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個人賬戶養老金=以本人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2021年1月1日起,中山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有新調整!
辦法修訂后,中山將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重度殘疾人、精神智力殘疾人等四類困難群體,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80元的標準代繳納養老保險費。比省實施辦法按每年120元的標準提高了60元。
基礎養老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確定標準并全額支付給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
參保人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含按國家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辦法從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后合并計算的繳費年限和我市原農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發3元的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市財政負擔。
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年滿65周歲(及以上,下同)的,每月加發基礎養老金,具體標準:年滿65周歲的,每月加發10元;年滿70周歲的,每月加發15元;年滿75周歲的,每月加發20元;年滿80周歲的,每月加發25元;年滿85周歲以上的,每月加發30元。我市可根據本地實際調整年滿65周歲及以上參保人的基礎養老金標準。加發的基礎養老金,從達到規定年齡的次月按相應標準發放;在本實施辦法實施之月前已達到規定年齡的,從本實施辦法實施之月起按相應標準加發。加發的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市財政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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