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失業保險金申領指南
保定失業保險金申領指南

一、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二、失業保險金的申領流程
三、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
《河北省失業保險實施辦法》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確定:
(一) 累計繳費時間一年以上不滿兩年的,領取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二) 累計繳費時間兩年以上不滿三年的,領取六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三) 累計繳費時間三年以上不滿四年的,領取九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四) 累計繳費時間四年以上不滿五年的,領取十二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五) 累計繳費時間五年以上的,按每滿一年增領一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申請領取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失業人員,可繼續發放失業保險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齡。
四、失業保險待遇
在領取失業金期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為失業人員繳納醫保費。在取暖期間,每月增發當月失業保險金 20%的取暖補貼。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自謀職業的,憑其營業執照,可以一次性全部領取本人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五、失業保險金發放
失業保險待遇發放至社會保障卡。為保證失業保險待遇正常發放,失業人員成功申領失業保險待遇后,應及時到銀行開通社保卡的銀行卡功能。如遇銀行賬號變更,應及時通知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六、停發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包括:辦理工商營業執照自主就業,被其他單位招用重
新就業或參加社會保險);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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