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金額
洛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金額

養老保險待遇及調整
第十一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第十二條 基礎養老金。由國家確定的每人每月70元基礎養老金、省市確定的每人每月3元(按省市6:4比例分攤)基礎養老金和縣(市、區)確定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元基礎養老金組成。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
第十三條 根據國家要求和經濟發展、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各縣(市、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省、市確定基礎養老金標準的基礎上適當提高標準。對長期繳費的,可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的加發標準,逐步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具體辦法由各縣(市、區)確定,并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的,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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