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發放標準
中山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發放標準

參保人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含按國家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辦法從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后合并計算的繳費年限和我市原農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發3元的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市財政負擔。
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年滿65周歲(及以上,下同)的,每月加發基礎養老金,具體標準:年滿65周歲的,每月加發10元;年滿70周歲的,每月加發15元;年滿75周歲的,每月加發20元;年滿80周歲的,每月加發25元;年滿85周歲以上的,每月加發30元。我市可根據本地實際調整年滿65周歲及以上參保人的基礎養老金標準。加發的基礎養老金,從達到規定年齡的次月按相應標準發放;在本實施辦法實施之月前已達到規定年齡的,從本實施辦法實施之月起按相應標準加發。加發的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市財政負擔。
我市執行國家和省建立的基礎養老金調整機制。我市可根據本地實際調整基礎養老金標準,所增加的資金由市財政負擔。調整方案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報請市委、市政府確定,并按程序報上級備案后執行。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補助,除中央資金外由市財政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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