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勞動申請仲裁流程及受理范圍一覽
烏魯木齊勞動申請仲裁流程及受理范圍一覽

一、勞動仲裁申請流程圖

二、受理范圍
仲裁委員會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仲裁申請應當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1.屬于本規則第二條規定的爭議范圍;
2.有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3.申請人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4.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
(二)不予批準的情形: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 33 號) 第三十一條 對不符合本規則第三十條第 1、2、3項規定之一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對不符合本規則第三十條第4項規定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作出書面說明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決定或者決定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以就該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后,發現不應當受理的,除本規則第九條規定外,應當撤銷案件,并自決定撤銷案件后五日內,以決定書的形式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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