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開展影響道路安全的工程怎么辦理許可?
無錫開展影響道路安全的工程怎么辦理許可?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等有關規定 ,對占用、挖掘道路或者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等的施工作業,對需采取限制交通措施的路橋、管線工程等與道路交通有關的活動進行審查核準。
1、申請占用、挖掘道路施工作業期限需在7日(不含)以上的或7日內跨行政區域的。
2、申請占用、挖掘道路施工作業區造成的交通影響涉及范圍較大或跨行政區域的。
3、申請占用、挖掘道路施工作業區需封閉道路中斷交通或需對道路采取部分交通限制措施的。
建設單位或施工作業單位(無建設單位時)。
(一)、受理單位:交警支隊秩序科。 在新區、錫山區、惠山區范圍道路和濱湖區范圍內的農村道路進行占用挖掘施工作業的,在所在地區交警大隊受理。
(二)、申報材料
1、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申報表;
2、道路主管部門準予施工的批準材料(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搶修工程除外);
3、施工期間交通組織方案(方案編制參見《城市道路施工作業交通組織規范》GA/T 900—2010);
4、施工方案;
5、交通設施維護承諾書(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搶修工程除外);
6、涉及其他材料(選報材料)
1、承辦民警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核,提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補充相關資料后再予以受理的口頭意見,并告知時限要求;
2、審查《施工方案》、《施工期間交通組織方案》、《交通設施設置方案》等;
3、承辦民警召集建設、施工單位以及轄區交警大隊負責人進行現場勘察,核實相應的區域、地點、規模、形式、路線、時間等相關情況,征求有關主管部門、單位的意見;
4、承辦民警將所受理的項目內容和對現場管理,安全措施要求等方面形成工作意見填報審批表,由部門領導審核并報支隊領導審查并簽署意見;
5、對批準實施的工程,制發《占用、挖掘道路施工批復》給申請人。對不予同意的,以文字或口頭形式告知申請人。
重大工程正式受理后15個工作日,其他工程7個工作日,特殊情況需延長辦理時限的,及時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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