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企業養老保險的條件有哪些?
補繳企業養老保險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豫人社規〔2020〕4號文件有關政策規定,企業養老保險補繳人員情形如下:
(一)申請補繳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責任主體是應繳費但未繳費的用人單位。
(二)下列人員允許按規定辦理補繳:
1.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固定制正式職工,允許補繳在單位就業期間應繳費但未繳費時段的養老保險費,補繳起始時間不早于當地實行固定職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之日。
2.原國有(集體)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正式招用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允許補繳在單位就業期間應繳費但未繳費時段的養老保險費,補繳起始時間不早于當地實行勞動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統籌之日。
3.勞動法施行后在用人單位就業的勞動者,在單位就業期間應繳費但未繳費的,允許補繳勞動關系存續時段的養老保險費,補繳起始時間不早于1995年1月1日。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補繳的人員,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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