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支持服務業相關領域紓困和恢復發展政策
蘇州支持服務業相關領域紓困和恢復發展政策

關于貫徹落實蘇州市人民政府支持服務業相關領域紓困和恢復發展政策意見的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中央、省關于服務業領域助企紓困工作要求,認真落實《市政府印發關于支持服務業相關領域紓困和恢復發展政策意見的通知》(蘇府〔2022〕19號)文件精神,聚焦服務業相關領域困難行業,全力幫助各類服務業市場主體渡過難關、恢復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以下實施方案。
一、進一步助力減稅降費
(一)擴大“六稅兩費”減征范圍。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按照稅額的50%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責任單位:市稅務局、市財政局,各區鎮、街道。以下政策措施均需各區鎮、街道落實,不再單獨列出)
(二)免征、減征部分增值稅。延續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2022年對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繼續分別按10%和15%加計抵減應納稅額。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免征輪客渡、公交客運、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等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增值稅。進一步加大增值稅留抵退稅力度。(責任單位:市稅務局、市財政局、市交通局)
(三)暫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住宿餐飲、文體娛樂、交通運輸、旅游、零售、倉儲等行業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暫免征收2022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他行業納稅人生產經營確有困難的,可申請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責任單位:市稅務局、市財政局)
(四)落實減免企業所得稅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責任單位:市稅務局、市財政局)
(五)實施部分行政事業收費補助。對受疫情影響較為嚴重的服務業企業繳納的城鎮垃圾處理費、污水處理費,按其上年度繳納金額的25%給予財政補助。(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城管局、市稅務局、市水務局、市水務集團)
二、進一步降低經營成本
(六)降低市場主體房屋租金成本。全市范圍內承租國有企業(包括全資、控股和實際控制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權屬物業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2022年減免3月~8月共6個月租金,因減免租金影響國有企事業單位業績的,在考核中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認可。鼓勵非國有房屋租賃主體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合理分擔疫情帶來的損失。支持民營服務業集聚區、商業綜合體、餐飲街區等服務業載體為承租人減免租金。(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國資管理中心、市市級機關事務管理中心、市發改委、市商務局)
(七)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對受疫情影響較重的企業可按規定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最低降至5%,緩繳期限不超過12個月。(責任單位: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張家港分中心)
(八)緩繳水、電、氣費。自2月19日起至6月末執行延長電費交費期政策,期間不收取違約金,未交清的電費在政策期內不新增計算違約金。4月1日至7月末,對申請辦理自來水、管道天然氣延期繳費的困難非居民用戶不停止供水、供氣,免收滯納金。(責任單位:市水務局、市住建局、市供電公司、市水務集團、市金城公司)
(九)降低用電成本。對全市用電設備容量在200千瓦以下的中小企業采取低壓方式接入電網,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至計量表箱。鼓勵不滿1千伏用電電壓等級的工商業用戶直接參與市場交易,未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加強對重點服務業場所用電保障。(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供電公司)
(十)實施防疫支出補貼。對零售、餐飲等行業員工開展定期常態化核酸檢測,統籌安排資金給予補貼。在疫情期間,對零售、餐飲等行業員工免費開展定期核酸檢測,對防疫、消殺支出給予補貼支持。(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衛健委、市財政局)
(十一)支持民生物資保障供應。加大對生活必需品供應企業協調和保障力度,對保證市民日常生活需要的大型超市、藥店、菜場等重點疫情防疫保供服務業企業,對疫情期間經營用電費、水費的30%予以補助,單個主體最高補助50萬。(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
三、進一步加大金融支持
(十二)保障融資持續穩定。對受疫情影響較大但有還款意愿的中小微企業,通過續貸、展期等方式紓困解難,不盲目惜貸、抽貸、斷貸、壓貸。多渠道提升企業融資便利度,引導金融機構登錄蘇州綜合金融服務平臺金融支持企業專版發布特色金融產品。按照蘇州統一部署推廣使用“疫貸碼”,企業掃碼登記融資需求。向金融機構推送服務業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收集的重點企業融資需求,引導金融機構主動服務、精準對接。(責任單位:市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張家港市支行、蘇州銀保監分局張家港監管組、市商務局、市文體廣旅局、市交通局)
(十三)降低融資成本。優化金融機構監管、考核、激勵機制,推動金融機構降低銀行賬戶服務收費、人民幣轉賬匯款手續費、銀行卡刷卡手續費等。積極運用普惠小微貸款支持工具、再貸款再貼現等政策,引導信貸資金更多流向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金融管理部門加強引導和督查考核,促進融資成本明顯下行。國有融資擔保公司擔保費率延續下降20%的政策要求,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擔保費率不高于1%。(責任單位:市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張家港市支行、蘇州銀保監分局張家港監管組)
(十四)完善民生領域金融服務。各金融機構要對耐用消費品消費、受疫情影響還貸困難的消費者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主動服務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以及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相關從業人員,在充分溝通協商的基礎上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還款安排,減輕相關人員生活壓力。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相關人員和企業,可按規定依調整后的還款安排報送信用記錄。對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和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因疫情影響未能及時還款的,經接入機構認定,相關逾期貸款可以不作逾期記錄報送,已經報送的予以調整。保險公司要擴大營業中斷險等風險保障覆蓋面,最大限度降低費率、適度延后保費繳納期限,提高理賠效率、應賠盡賠。(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張家港市支行、蘇州銀保監分局張家港監管組、市金融監管局、市發改委)
四、進一步優化穩崗就業服務
(十五)實施社會保險綜合幫扶。及時貫徹落實省級失業保險政策,按照統一部署和要求,將階段性養老、失業、工傷保險費緩繳政策行業范圍擴大到餐飲、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鐵路運輸等特困行業;就高執行中小微企業穩崗返還政策;延續執行失業保險保障階段性擴圍政策;按規定提取4%的失業保險基金結余用于職業技能培訓。(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交通局、市文體廣旅局)
(十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2022年繼續放寬受疫情影響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對于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企業,可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依照規定程序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總工會)
(十七)加大對失業人員的就業服務力度。符合條件的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失業人員優先安置公益性崗位(含防疫臨時性公益性崗位)就業,按規定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支持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協會(商會)通過行業自律互助方式,引導行業企業調劑、共享用工。(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工商聯)
五、進一步提高政務服務水平
(十八)加強企業信用服務。開展包容審慎監管,符合“免罰輕罰”清單的行政處罰和首次輕微違法且整改的行政處罰,不涉及安全生產的,可以不予推送信用公示平臺。為相關服務業企業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提前停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開通電話咨詢和輔導服務,推行“郵寄辦、不見面”修復,壓縮辦理時間。對因受疫情影響暫時失聯的服務業企業,暫不列入經營異常名錄。(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發改委)
(十九)規范各類收費、罰款行為。研究實施制止“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專項整治行動方案,完善整治涉企亂收費協同治理和聯合懲戒機制,防止對服務業的各項助企紓困政策效果被抵消。(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工信局)
(二十)精準實施疫情防控。運用大數據手段建立餐廳、商超、景點、港口、冷鏈運輸等服務業重點區域、重點行業從業人員庫,落實重點人員和高風險崗位人員核酸檢測頻次,做到應檢盡檢,提高相關服務業從業人員疫苗接種率。完善流調“黃金24小時”工作機制,科學劃分重點、高危人群,精準管控隔離,有效恢復和保持服務業發展正常秩序。(責任單位:市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指揮部,市交通局、市商務局、市文體廣旅局、市衛健委)
六、進一步細化落實幫扶細則
(二十一)制定專項幫扶補助細則。要進一步加大對消費密切關聯行業的紓困力度,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零售、餐飲、旅游、會展、交通運輸、文體娛樂、養老、教育等中小微企業,以及相關民辦非企業單位,由市各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實施具體幫扶補助細則,相關行業協會(商會)要積極參與。(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文體廣旅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工商聯等)
(二十二)加快宣傳貫徹落實。各區鎮、街道及各部門應對照梳理上級已有政策條款,按照本實施方案,認真貫徹落實。要進一步加大政策宣傳力度,確保政策按時兌現,助力市場主體增強信心,恢復發展。市政府辦將適時就實施方案貫徹落實情況開展督促檢查。
本實施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未特別注明時限的,有效期至2022年底。同一支持事項,如上級出臺最新政策或要求,原則上按“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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