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就業困難人員資格怎么被取消了?
無錫就業困難人員資格怎么被取消了?

就業困難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注銷就業困難人員資格并告知本人,在《就業創業證》和信息系統上記載注銷時間:
(一)自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之日起,連續6個月及以上有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記錄的,或者6個月內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稅6000元及以上(不包括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所得)的;
(二)擔任市場主體出資人、負責人(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除外)、法定代表人或者股東(不包括從二級市場上購買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三)享受就業援助政策期滿、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職工家庭條件、喪失勞動能力或者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四)城鎮零就業家庭或農村零轉移家庭成員中至少有一人實現就業創業的;
(五)入學、死亡、服兵役、移居境外,或者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六)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人的;
(七)因失去聯系而無法為其提供公共就業服務且其本人也不主動聯系提出就業服務需求超過6個月的;
(八)其他已實現就業創業或者失業登記被注銷的;
(九)設區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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