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溫州鹿城區第三批人才住房配售申請公告
2022溫州鹿城區第三批人才住房配售申請公告

為進一步激勵人才,集聚更多人才來鹿創新創業,根據《關于大力實施“甌越英才計劃”高水平建設浙南重要人才中心和創新高地的40條意見》(溫委人〔2022〕1號)、《溫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舉實施辦法》(溫委辦發〔2019〕70號)規定,現就鹿城區第三批人才住房配售申請工作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申請時間

二、申請條件
全職在鹿城區用人單位工作且經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為溫州市人才分類目錄的ABCDEF1類人才。
已與在鹿用人單位簽訂3年(含)以上全職正式聘用合同,且已以在鹿用人單位為主體繳納社保(職工養老、職工醫療、機關養老至少繳納一種)6個月以上。
(1)申請人及配偶自2019年12月24日起,在溫州范圍內未擁有過住房(含預售商品房)或累計擁有過的住房(含預售商品房)建筑面積低于60平方米(含)。
(2)申請人在2019年12月24日(含)前離異的,原配偶名下擁有的住房不計入申請人住房核查范圍;2019年12月24日后離異的,原配偶名下擁有的住房計入申請人住房核查范圍。
(3)申請人及配偶均未享受過政府住房優惠政策。
夫妻雙方均符合申購條件的,僅限申購一套,配售房源以主申請人單位隸屬地發布的公告為準。
三、申請流程
(一)單位申報。申請人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用人單位受理后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并將符合初審條件的人員名單在本單位公示5個工作日。
(1)本人及配偶身份證(護照)等;
(2)單位公示現場照片、公示材料及公示結果;
(3)與在鹿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的全職聘用合同和相應證明材料;
(4)已以在鹿用人單位為主體繳納社保(職工養老、職工醫療、機關養老至少繳納一種)6個月以上證明材料,且目前為在保狀態;
(5)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或相關法人登記證書等證明材料,以及用人單位近6個月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完稅證明;
(6)F1類人才需相應提供中小學(幼兒園)、醫療衛生機構貢獻積分值計算表及證明材料、專業技術職稱或職業資格證書、近兩年年工資薪金所得額達到10萬元及以上的證明材料即《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和《個人所得稅繳納記錄》;
(7)婚姻狀況材料。
鹿城區受理范圍為本轄區內用人單位。企業隸屬關系原則上按注冊地確定隸屬關系,注冊地與主要稅收地不一致的以主要稅收地為準,主要稅收地以稅務部門意見為準。省部屬在溫企業以由在溫設立的分支機構所在地負責受理。
(二)審核準入。
各職能部門統一登錄人才住房系統,在受理后30日內完成資格審核工作,其中區委人才辦牽頭會同人社、教育、衛健等部分審核人才資格條件;區住建部門負責審核人才住房資格條件。不動產(房屋)登記、交易、婚姻、社保等信息以審核時市大數據服務平臺反饋信息為依據。符合資格條件的人員名單經區住建部門和區委人才辦確認后予以資格準入登記。
(三)搖號選房。
區住建部門根據房源情況和通過資格審核人才數情況,制定認購方案,并在區政府網站發布認購公告。搖號選房委托公證機構實施,按照人才層次類別從高到低搖號選房。同層次人才先搖取順序號,再按順序號分組選房,在規定的時間內確定具體房號,同組先選先得,選房后簽訂配售確認單,具體流程以發布的認購公告為準。
四、房源情況
鹿城區第三批人才住房配售房源包括4個樓盤項目,總套數353套。
范圍為溫州市舊城隔岸垟地塊(檀境里)15號樓,共52套;
溫州市核心片區廣化單元黃龍商貿城街坊一期地塊(森海名邸)8、11號樓,共148套;
溫州市仰雙片區黃龍單元甌浦垟街坊A-40地塊(翠語麓園)14號樓,共96套;
溫州市舊城E-30b地塊(文瀾灣)2號樓,共57套。
具體房源情況見附件1。
五、應知事項
(一)所稱的我區用人單位:
1.注冊地和主要納稅地在鹿城區的企業,包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房地產企業除外(以營業執照上經營范圍中的第一項業務作為判斷依據,具體由市監部門進行審核認定);
2.區屬國有企業;
3.省部屬企業在鹿城區設立的分支機構;
4.區機關事業單位。
隸屬關系原則上按注冊地確定隸屬關系,注冊地與主要稅收地不一致的以主要稅收地為準。主要稅收地以稅務部門意見為準。
(二)所稱的學歷指國內應為全日制,國(境)外高校畢業生學歷學位需經國家教育部留服中心認證。“全日制”要求全脫產就讀,以實際情況為準,畢業生證書載明類別、學信網查詢結果、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境)外學歷認證等為輔助證明材料。所稱的技師指取得浙江省內人力社保部門(或經備案的第三方評價機構)核發的二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技能等級),由人力社保部門核定。
所稱的職稱根據全國專業技術資格分類標準確定,省外職稱需按規定經過確認或轉許,以人力社保部門核定為準。
(三)所稱的全職工作:
1.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2.每年在鹿工作滿9個月以上(海外人才放寬至6個月以上)。
3.國內人才統一要求以在鹿用人單位為主體繳納社保(職工養老、職工醫療、機關養老至少繳納一種)6個月以上,且目前為在保狀態;外籍人才需持有《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且以在鹿用人單位為工作單位繳納個人所得稅6個月以上。
4.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其中院士、“甌越鯤鵬計劃”“甌越海智計劃”和海外工程師對象未滿70周歲;
5.除鹿城區單位外,不再有其他全職任職單位。認定為派遣來鹿、退休返聘、柔性引才類別的,不屬于全職。
(四)所稱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額要求人才所在單位出具蓋章的《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導出具體路徑:“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端)-查詢統計-單位申報記錄查詢”)中“累計情況-累計收入額”項目數額,并輔以《個人所得稅繳納記錄》確定。
(五)配售的人才住房自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日起10年內為產權行政限制,不得上市流通周轉、不得辦理抵押貸款(用于購買本套住房的公積金和商業按揭貸款除外),發生購房人離溫、離職未就業創業6個月以上、違反合同約定等情形的,實施機構有權按規定回購人才住房。
(六)政府住房優惠政策是指:
1.申請人及配偶享受過政府優惠政策購(建)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房改房、集資聯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不是以主申請人及配偶的身份享受的除外)、限價商品房和共有產權房等。
2.申請人及配偶申領過人才購房補貼,包括人才購房補貼、高校等事業單位發放的購房補貼等。
3.申請人離異或再婚的,原婚姻存續期間享受過的優惠政策列入核查范圍。
(八)申請人已認購人才住房的,不得再申請人才購房補貼、人才租房補貼及人才住房配租。租房補貼在保對象認購人才住房并簽訂購房合同的,自簽訂購房合同的次月起停止發放人才租房補貼;人才住房承租對象認購人才住房并簽訂購房合同的,自簽訂購房合同的次月起不再享受配租型人才住房優惠政策。
(九)申請人享受的住房補貼(一次性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補貼)不列入人才住房政府優惠政策核查范圍。申請人認購人才住房后,已建立住房公積金補貼賬戶的,在簽訂購房合同后,不再向本人發放住房公積金補貼,原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補貼可按規定提取。
(十)本公告的人才住房配售房源戶型面積為預測面積,以最終實測面積為準;備案單價以商品預售方案公布的價格為準;開發企業提供的戶型圖僅供參考,最終以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和政府最終審批文件規定為準。
(十一)具體樓盤項目詳情、不利因素、購房合同及補充協議等跟開發企業約定的事項,請務必在申報前咨詢開發企業或前往售樓處詳細了解。
(十二)申報人及用人單位應如實填報信息,用人單位共擔管理服務責任。對于出具虛假證明、提供虛假材料、隱瞞事實等騙取人才住房優惠政策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追回人才住房,并列入人才住房保障政策黑名單和個人征信系統,取消個人和單位此后3年的人才住房保障政策資格。
咨詢電話
鹿城區委人才辦:0577-88030295、88030286
鹿城區住建局(房管中心):0577-88610176、88610170
附件下載
中共溫州市鹿城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溫州市鹿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房管中心)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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