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實施細則(原文)
桂林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實施細則(原文)

第一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桂人社規〔2020〕2號)附件2《廣西壯族自治區就業補助資金促進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管理細則》規定的不再另行明確,遵照執行。為規范全市職業技能培訓,明確其相關操作事項并認真執行。
第二條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和培訓生活費(含交通費)補貼的申領與發放,按照“誰申領、誰負責,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屬地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就業服務中心負責申領材料的受理、審核、撥付等環節,申領補貼的企業(單位)、培訓機構(學校)或個人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申報時需要提供的材料與補貼資金支付按自治區桂人社規〔2020〕2號文執行,其它所需佐證材料按本細則要求提供。
第三條職業技能培訓證書是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證書系統可查詢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創業培訓合格類證書和經各級人社部門認可的培訓合格證書等(簡稱“證書”,下同)。人社部門認可的培訓合格證書是指由各縣(市、區)人社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培訓需要和市場需求認定的。
第四條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特種操作證的認定和補貼標準備,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做好職業技能提升行動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19〕289號)執行。
第五條培訓機構每期培訓班提前3個工作日,在廣西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平臺提交開班信息后,并以書面形式向培訓地所在人社部門提交開班申請,經同意后方可開班。在市本級城區(不含臨桂區)開班培訓的,按要求向所在地各城區人社部門申報開班培訓,并報市公共就業創服務中心備案。凡未經同意擅自開展培訓的,不得申領培訓補貼。
第六條開班培訓地所在縣(市、區)人社部門要加強對職業培訓的監管,市本級(不含臨桂區)開班培訓的由培訓機構開班培訓所在地各城區人社部門進行監管,每個班次檢查不得少于1次,建立督查制度并填寫《職業培訓現場督查情況表》,此表為培訓機構申領補貼時作為參考。職業就業技能培訓每班人數不超過50人、創業培訓每班人數不超過30人。
第七條項目制職業技能培訓的學時要求
(一)項目制標準國家職業資格(工種)就業技能培訓。按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設置的課時原則上分別不得少于60、80、100個學時。每天按7個標準學時計算。技師、高級技師職業技能培訓遵循相關規定。
(二)項目制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能力)就業技能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個學時。
(三)項目制非標準職業(工種)就業技能培訓。由各縣(市、區)根據簽訂項目制培訓協議(合同)確定該培訓工種學時并組織考核驗收。
(四)創業培訓培訓的學時要求,按照創業培訓項目課程設置并達到學時要求。
以上職業技能培訓的學時計算:均包含自治區所規定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知識和消防安全、防艾防毒、普法宣傳、科普宣傳、鄉村振興等學時在內,或自治區還有其它要求列入培訓的事項一并計入培訓學時。
第八條項目制就業技能培訓由培訓機構(學校)與培訓所在地人社部門簽訂培訓協議(合同),培訓協議要素主要包括:項目制培訓范圍和對象、項目制培訓流程(標準職業培訓、非標準職業培訓、創業培訓)、項目制培訓考核要求(主要為獲取率、就業率)、項目制培訓補貼標準、其它事項等五個要素。檢查驗收培訓成效后給予培訓機構培訓補貼。
項目制就業技能培訓應以獲取率和就業率為主要考核指標。其計算方法和補貼標準分別是:
1.獲取率=班次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培訓合格證書)人數÷班次實際參加考試考核人數。
2.就業率=班次培訓并取得培訓證書的實際已就業人數÷班次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培訓合格證書)人數。
3.申領補貼標準:①獲取率達80%以上(含80%)且就業率達到30%以上(含30%)的,按實際取證通過人數申報,按補貼標準的100%執行;②獲取率達80%以上(含80%)但就業率低于30%的,按實際通過人數申報,按補貼標準的80%執行;③獲取率低于80%但就業率達到30%以上(含30%),按實際取證通過人數申報,按補貼標準的80%執行;④獲取率達低于80%和就業率低于30%的,按實際取證通過人數申報,按補貼標準的70%執行。
就業率佐證材料由申領培訓補貼的單位(或培訓機構)提供,主要包括: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合同(或就業協議)并有領取工資的相關憑證、工商營業執照和三個月以上稅務繳納證明(或免稅證明),及人社部門認可的其他就業創業證明材料(或本人提供可證明就業的相關材料)。
第九條 項目制創業培訓由培訓機構(學校)與培訓所在地人社部門簽訂培訓協議(合同),檢查驗收培訓成效后給予培訓機構培訓補貼。
1.獲取率=班次取得創業培訓資格合格證書人數÷班次實際參加考核人數。
2.申領補貼標準:獲取率達90%以上(含90%)按實際取證通過人數申報,補貼標準按標準的100%執行。獲取率低于90%的,按實際取證通過人數申報,補貼標準按80%執行。
第十條職業技能培訓生活費(含交通費)補貼。貧困家庭勞動者(含2014-2015年退出戶,脫貧2年后的貧困戶和邊緣戶)、就業困難人員、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中的農村學員參加培訓的給予個人生活費補貼。
個人自主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后,由本人向培訓地人社部門申領,取得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按照1000元/人的標準、取得創業培訓證書500元/人,取得專項能力的按照200元/人的標準給予生活費補貼。
通過項目制參加培訓的,由培訓機構向培訓地人社部門申報培訓補貼時申報,其生活費補貼標準按照初級工(含創培訓合格證書)600元/人,中級工800元/人,高級工900元/人,技師高級技師1000元/人,專項能力證書及其它培訓合格證書200元/人。
符合享受職業技能培訓生活費(含交通費)補貼的人員,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職業技能培訓生活費(含交通費)補貼,所需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支出。2019年5月22日下發的《桂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貫徹落實桂人社規〔2018〕28號文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市人社發〔2019〕22號)生活費補貼標準不再執行。
第十一條為提高職業技能培訓的針對性,培訓后實現就業。貧困家庭勞動者(含2014-2015年退出戶,脫貧2年后的貧困戶和邊緣戶)、就業困難人員、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中的農村學員當年參加3次培訓和就業推薦,本人當年仍沒有就業愿意實現就業的,次年再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原則上不得申領職業技能培訓生活費(含交通費)補貼。
第十二條加強對職業培訓后就業情況的跟蹤指導。根據自治區人社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技能培訓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桂人社辦函〔2020〕8號)規定“凡享受過3次職業培訓后并為培訓對象推薦就業崗位不少3次的(含3次),仍然沒有實現就業的,不再提供補貼性培訓或免費培訓服務”。
第十三條高等學校、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公共實訓基地及其運營機構,經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行政審批部門等政府部門批準設立的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可根據審批的培訓資質承擔補貼類培訓項目,不需通過定點培訓機構認定、政府采購等方式再次認定資質。職業培訓機構(學校)目錄由市人社部門公布,經公布的培訓機構(學校)目錄可在全市范圍內開展職業技能培訓。開展項目制培訓的應由培訓機構(學校)與人社部門簽訂培訓協議(合同)。
第十四條職業培訓補貼申領與發放,嚴格按照2號文要求提供材料,并建立和完善好資金補貼發放臺帳,享受補貼的人員申報單位對其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就業服務中心要切實履行申請材料審核職責。自覺接受審計、紀檢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確保資金安全有效。對以虛假培訓等套取、騙取資金的行為,要依法予以嚴懲。
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示審核情況,包括享受補貼的單位名稱、享受補貼的人員名單(含身份證號碼,為保護個人隱私應隱藏部分)、具體補助人數、金額、補貼標準等,公示不少于7日。
第十五條各縣(市、區)要大力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對在職業培訓實際工作中出現的失誤錯誤,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容糾并舉的原則,對在執行政策過程出現的問題,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已經盡職盡責、未謀取私利的,可以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培訓機構出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當期培訓班的補貼申領資格,并由培訓地人社部門追回已撥付的相應班次培訓補貼,并按有關規定追究培訓機構的責任。
1.開班申請、教學計劃、培訓過程和補貼資金申領材料等弄虛作假的;
2.培訓機構未按許可批準的職業(工種)目錄開展培訓,造成不良影響的;
3.將項目制培訓委托、轉包給其他培訓機構和個人或未經批準與他人合作開展培訓的;
4.嚴重違反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十七條建立健全督查監管制度,各縣(市、區)要建立監督監管隊伍,可聘請培訓業務骨干(或第三方人員)負責,培訓督查監管由培訓地人社部門負責實施。督查所需費用,符合就業資金中“就業創業服務補貼”范圍的,經就業資金管理單位審核同意,可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桂林市五城區(不含臨桂區)督查監管的人員,由城區人社部門確定后并報市公共就業服務中心備案,其它縣(市、區)由人社部門確定。督查監管人員費用補助標準,市五城區(不含臨桂區):白天按30元/1人·1次,晚上按50元/1人·1次,國家法定節日(含雙休日)按120元/1人·1次。各縣(市、區)可參照上述補助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建立職業技能培訓后電話回訪制度,對項目制就業技能培訓、創業培訓、培訓劵培訓和“以工代訓”人員培訓,培訓束后對培訓人員進行電話抽查回訪。電話回訪內容主要對本人培訓意愿、培訓質量、培訓過程、培訓后就業情況(就業工作單位、從事行業職業、工資福利收入)和被訪人員做好詳細登記。電話回訪費用標準為1元/人次,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就業補助資金就業創業補貼管理細則》第九條:“各地要綜合考慮基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承擔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和創業孵化基地開展創業孵化服務的工作量、專業性和成效性等給予一定補助”從就業資金列支經費。
第十九條職業技能鑒定實行屬地管理原則,按照相關政策要求和規定組織職業技能鑒定。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標準,按照該職業(工種)的技能鑒定及創業培訓考核鑒定收費標準核撥鑒定補貼,撥付給補貼對象的鑒定補貼不得超過其所支的費用。鑒定補貼同一職業(工種)同一等級只享受一次。
第二十條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主要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和技能大師工作室等支出,國家自治區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和技能大師工作室的補助標準均按國家自治區有關文件執行。桂林市市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項目和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資金補助,市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每個補助200萬元,市級技能大師工作室,每個補助20萬元。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執行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桂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做好桂林市就業補助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市人社發〔2018〕4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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