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哪些情況下可以提取公積金?
吉林市哪些情況下可以提取公積金?

職工(含配偶)一次性現金購買戶籍地或住房公積金繳存地商品房為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職工(含配偶)一次性現金購買戶籍地或住房公積金繳存地二手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職工按房改政策全款購買公有自住住房的。
職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職工償還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
職工(含配偶)非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商業按揭貸款購買戶籍地或住房公積金繳存地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連續繳滿3個月的職工; 本人及配偶在吉林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
吉林市區域內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
職工拆遷安置自住住房(回遷房),交付擴大面積費的。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且辦理住房公積金封存手續的。
職工達到法定離休、退休年齡且專管員已為其辦理住房公積金封存手續的。
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且專管員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封存手續已滿半年。
職工遇不可預見的事故或災難,并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因出境定居或到港、澳、臺定居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且專管員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封存手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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