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桂林電動自行車違法處罰標準
廣西桂林電動自行車違法處罰標準

1、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機動輪椅車未懸掛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號牌的,給予批評教育,處五十元罰款;
2、懸掛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和已經注銷以及其他電動自行車、機動輪椅車號牌、行駛證的,收繳號牌、行駛證,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3、在夜間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的情況時,未開啟照明裝置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評教育,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罰款。
4、駕駛電動自行車、機動輪椅車在道路上行駛時,在車把懸掛妨礙安全駕駛的物品,吸煙、飲食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訊工具、佩戴耳機,牽引動物、頂推其他車輛或者牽引其他載人載物機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評教育,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罰款。
5、駕駛非法拼裝、加裝、改裝的車輛,違反交通信號或者違規在人行道上通行,酒后駕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評教育,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十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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