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條件
重慶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條件

一、初次鑒定申請條件
① 事故傷害已經被認定為工傷;
② 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或停工留薪期滿(或終結);
③ 存在殘疾并影響勞動能力。
同時符合以上三項條件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都可以向參保地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初次鑒定。
二、再次鑒定申請條件
① 自收到區縣勞鑒辦作出的初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個自然日內;
② 工傷職工未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工傷職工或用人單位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同時符合以上兩項條件的,可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再次鑒定。
再次鑒定結論與初次鑒定結論相比,可能會出現:升級、降級、維持原級或不達級等情況,也可能作出延長停工留薪期或傷情未穩定、暫不評級等結論。
再次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結論做出1年后,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社保經辦機構認為傷情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負責初次鑒定的區縣勞鑒辦申請復查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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