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醫療保險費如何繳納?
濟南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醫療保險費如何繳納?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醫療保險費如何繳納?
答: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金期間,養老保險中斷了怎么辦?
答: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失業人員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個人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如何規定?
答: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計算。
①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領取期限最長為12個月(每繳費滿1年,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②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期限最長為18個月;
③累計繳費時間10年(含)以上的,領取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期限應當與前次失業尚未領取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什么情形需要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答: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①重新就業的;
②應征服兵役的;
③移居境外的;
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⑤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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