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廈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廈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1.廈門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
2.在2010年7月1日距60周歲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應自參保當年起連續繳費,未連續繳費的應按補繳當年的繳費標準,自主選擇繳費檔次一次性補足中斷年限;
3. 在2010年7月1日距60周歲超過15年的參保人員,應按年繳費,達到60周歲時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應按補繳當年的繳費標準,自主選擇繳費檔次一次性補足15年。
4.重度殘疾人按《廈門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規定,完成繳費且年滿55周歲的,經本人自愿提出書面申請,可從55周歲起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重度殘疾人指持有廈門市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第二代殘疾人證的一、二級殘疾人。)
法律依據《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廈門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廈府[2010]252號)第四條、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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