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職工養(yǎng)老保險補繳規(guī)定(最新)
長沙職工養(yǎng)老保險補繳規(guī)定(最新)

根據(jù)《社會保險法》,參加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第一種情況:
在《社會保險法》實施后參保并繳費的,到達退休年齡不滿足繳費年限要求,請繼續(xù)繳納,直至滿15年。
第二種情況:
在《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就已參保繳費,延長繳費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
注意:《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1年7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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