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政策
桂林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政策

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本市城鎮戶口,從事靈活就業,在社會保險部門進行失業保險登記,并已享受完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
2.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就業創業證》,并在《就業援助卡》上登記,經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并以個人身份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后,給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后,申報就業并進行就業登記和以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暫定給予補貼2000元/年·人(不足一年的按月折算為166元/月·人)。各縣(市、區)可根據就業資金總量自行確定補貼標準,總體原則不超過最低繳費2/3的社會保險補貼。
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該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其中,對于女性就業困難人員,2003年1月1日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的,退休年齡按55歲計算;2002年12月31日(含)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的,退休年齡按50歲計算。
1.靈活就業困難人員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人社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申請者本人銀行賬戶。
2.實行先繳后補的辦法,應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當年的社會保險費并在當年年度內及時申報,逾期繳費或逾期申報的社會保險補貼申請不予受理。原則上優先發放距離退休不足5年城鎮登記失業的大齡就業困難人員。
3.終止、暫停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情況:
(1)被用人單位錄用,簽訂了勞動合同的;
(2)注冊開辦私營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的;
(3)達到法定年齡退休或死亡的;
(4)未按規定向當地勞動保障工作站報告就業情況,進行就業登記的。
1.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申報表;
2.本人申請;
3.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核實原件);
4.提供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就業創業證原件進行實名登記;
5.社會保險繳費憑據(備查);
6.本人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帳戶憑證復印件。
發表評論




暫時沒有評論,來搶沙發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