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為什么 摩托車 交警怕復核
交警為什么 摩托車 交警怕復核
關于事故認定書和事故證明如何復核問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釋義與實務指南(2019年版)》中有明確規定,現將各項規定歸納整理如下,便于工作中實際操作:
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第146號令,同時也廢止了2008年8月17日發布的公安部第104號令,這也就是說,自2018年5月1日之后,交通事故處理時,應該依據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的有關規定來執行。
對于交通事故復核來講,屬于由只能由當事人主動進行啟動的程序,并不是事故處理中的必然、必經程序,主要是為當事人提供權利救濟。
現行有效的程序規定,對舊程序中的原有規定修改的比較大,對認定復核范圍進行了擴大,為當事人進行認定復核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一是,事故認定復核中,作出認定的交警大隊與其上一級交警支隊的職責定位。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二條規定,復核申請人通過作出事故認定的公安交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的,作出認定的交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二日內將復核申請連同事故有關材料移送上一級交管部門。
復核申請人直接向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的,上一級交管部門應當通知作出事故認定的交管部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提交案卷材料。
第七十四條規定,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事故處理工作內容進行全面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由此可知,在現行有效的程序規定中,作出事故認定的交警大隊,在復核工作中,不能拒絕接收當事人遞交的復核申請。
當事人對認定有異議的,辦案民警應當告知其在規定時限內,既可以向上級支隊提出復核申請,也可以向辦案大隊提出復核申請,至于其向那個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則是自己的選擇權利。

如果向支隊申請復核,應當直接去支隊事故處(郊區縣大隊的應當向支隊的郊縣處)所在辦公遞交申請;如果向大隊提出復核申請的,應當告知其向大隊負責復核工作的民警提交相關材料。
需要說明的是,交警大隊負責復核工作的接待民警,可以是事故中隊的民警,也可以是大隊法制中隊的民警,具體由各單位自行安排。
辦案民警在告知當事人復核的途徑后,要及時將相關情況轉告復核承辦民警。對于當事人遞交的復核申請,辦案民警自己不應該接收相關材料。這既是保護,也是避嫌。
二是,大隊負責復核工作民警在接待時,需要協助或者告知申請人完成以下工作:
承辦民警接待時,應當向申請人說明,根據辦案回避的有關規定,可以選擇自行直接去交警支隊事故處申請復核,也可以選擇由我們代轉復核申請書。這種告知,只是權利選擇提醒,并不是阻止。
西安支隊《關于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事故復核工作的通知》中規定,支隊事故處、郊縣處是支隊道路交通事故復核案件的承辦部門,對接到當事人的復核申請或辦案大隊轉遞的復核申請經審核受理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復核受理通知書》,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三日內送達各方當事人。
需要特別強調和說明的是,一定要向申請人說明,此時的接收材料,只是為大家提供便利服務,并不等于交警支隊的復核受理,只具有代收代轉復核申請及相關材料的功能。至于,提交的復核申請是否會被支隊受理,以及后續如何進行復核,屬于上級的職責范圍,屆時將由交警支隊的復核主管人員向申請人進行通知。
接待工作,最好能有接待音視頻記錄,或者書面告知記載。
⑵在接待時,要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初步的審查。審查并不是拒絕,只是明確要求其按規定提供材料,明確地告訴不按規定提供材料可能會有的不利后果。該審查只是形式上的審查,主要依據事故認定書或事故證明中的當事人記載,看申請人是當事人,還是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者是委托代理人?
從而確定要求申請人提供以下相關材料:
①申請人身份證明。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身份證明,并不只特指居民身份證,應當參照2016年《公安部關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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