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平房區暫住證怎么辦理 ?
哈爾濱市平房區暫住證怎么辦理 ?

居住證辦理條件:
1、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半年以上的,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的,可以申領居住證。
2、公民申請居住證需要在居住地派出所暫住登記滿6個月或者居住登記時間未到半年,但已經在居住地實際居住、就業、就讀6個月以上,并能夠提供其中一種證明材料證實居住時間的,不受登記半年以上限制。
3、在同一設區市市區或者同一縣(市)內不同地址連續居住并辦理暫住登記的,暫住時間連續計算;暫住地址跨市、縣變更的,暫住時間自重新登記之日起連續計算。
申領所需材料:
公民申請居住證,已經登記滿6個月的,應當向居住地派出所提供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住所證明。
未登記或者登記時間不滿6個月的,以居住、就業、就讀三種情況中任何一種理由申領居住證,需要提供相對應的材料證實居住時間滿6個月:
1.以“合法穩定住所”為依據申請辦理居住證的,可以憑能夠證明“合法穩定住所”取得時間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合同、買賣合同、購房協議和交(貸)款票據、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相關材料。
2.以“合法穩定就業”為依據申請辦理居住證的,可憑居住地就業證明(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憑證、就業證、工商營業執照或稅票、人事、組織部門的調動證明等)相關材料,證明取得合法穩定就業時間。
3.以“連續就讀”為依據申請辦理居住證的,可憑學生證、錄取通知書等,證明連續就讀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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