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人才補貼什么時候發?
哈爾濱人才補貼什么時候發?

哈爾濱人才補貼什么時候發?
第十三條 審核合格的安家費、購房補貼一次性發放。生活補貼按季度發放。
第十四條 生活補貼再次發放前經辦機構要核實申請單位、申請人戶籍變動情況、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費、個人所得稅等相關信息,確認合格后再次發放。
第十五條 首次審核合格的申請人,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與申請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其戶籍未發生變化,與上一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不超過3個月的,可由申請人下一就業單位再次申請,符合條件的,減除與上一單位解除關系至下一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間,可繼續享受剩余時間的生活補貼待遇。申請人與上一單位再次解除勞動關系時間與下一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間累計超過6個月的,將不再享受生活補貼政策。
第十六條 首次審核合格的申請人,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與申請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其戶籍轉出哈爾濱市9城區的,生活補貼發放至申請人與申請單位解除關系的當月。
第十七條 申領一次性安家費、購房補貼的單位,須簽署資金承諾協議,申請人勞動合同三年期滿前戶籍、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轉出的,將停止發放,申請單位負責按比例收回已撥付的安家費和購房補貼。
第十八條 各用人單位和經辦機構要按照本細則要求嚴格把關,堅決杜絕申請單位截留、套取資金的事件發生,出現問題的要嚴肅追責,并取消該單位和申請人的申報資格,同時納入單位和個人征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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