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天津積分落戶常見問題匯總(10個)
2022年天津積分落戶常見問題匯總(10個)

答:申請居住證積分落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①在境內具有合法有效戶籍身份;
②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證;
③被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招用,或者在本市投資辦企業;
④用人單位和職工在本市依法連續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或者自2014年1月1日本市實施居住證管理制度以來累計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滿3年,申請時處于正常繳費狀態、未同時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參保繳費,且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⑤居住證積分達到申報指導分值(申報指導分值可隨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進行調整)。
答:依法連續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是指:第一期申請的,上年12月31日前連續繳費滿12個月;第二期申請的,當年6月30日前連續繳費滿12個月。
累計繳納社會保險滿3年是指:第一期申請的,自2014年1月1日至申請上年12月31日期間累計繳費滿3年;第二期申請的,自2014年1月1日至申請當年6月30日期間累計繳費滿3年。
補繳社會保險費年限、異地轉入的外省市繳費年限、靈活就業人員個人繳費年限不予連續和累計計算。
答:“申請時”指申請當期,申請時處于正常繳費狀態即申請人申請當期應處于由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正常繳費狀態。申請當期是指第一期:當年1至4月,第二期:當年7至10月。
答:積分申請應當由申請人所在的用人單位負責申報。用人單位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
申請人為勞務派遣用工的,由派遣單位負責申報,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均應在本市依法登記注冊。
答:居住證積分落戶申報一般每年兩期,第一期在當年1至4月申報,截止日期為4月30日;第二期在當年7至10月申報,截止日期為10月31日。
答:居住證積分受理點分別為市政務服務中心和濱海新區政務服務中心。用人單位通過在積分專欄網上注冊時選擇其一作為當期唯一受理點。
答:第一類為基本分。包括社會保險、居住、住房公積金、年齡、受教育程度和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職業技能水平等分項指標,體現了鼓勵在本市長期穩定就業、穩定居住的外來常住人口落戶。
第二類為導向分。包括職業(工種)的指標,主要目的是鼓勵緊缺職業人員在本市落戶,滿足本市有關行業對緊缺人才的需求。
第三類為附加分。包括婚姻情況、獎項等分項指標。主要目的是鼓勵外來人員家庭化遷入,鼓勵獲得國家技能大賽的人員落戶。
第四類為負積分。為違法違規與犯罪減分指標,是指5年內有提供虛假信息辦理相關證書、證明或申辦積分落戶記錄的(包括虛假戶籍、學歷、專業、就業、住房、納稅證明、購房證明材料等),以及有刑事犯罪記錄的情況進行減分。并規定了用人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信息申辦積分落戶的情況需承擔的后果。
基本分、導向分和附加分同一指標的積分不重復計算,只計算該項指標的最高分。負積分指標的扣減分數按照具體內容累計扣減。
答:申請人申報居住證積分之前,已將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參保繳費年限轉入本市,經核查情況屬實的,不視為存在同時繳納異地社保情形。
答:積分分值于每年5月和11月在天津網上辦事大廳居住證積分專欄向社會公布,公布時間為5個工作日。
申請人對公布的積分分值及相關情況有異議的,可在公布時間內通過申報渠道申請復核,相關部門應當及時核查,根據核查結果作出調整或不予調整的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積分公布時間結束后,對申請人的復核申請不再受理。
答:居住證積分落戶不收取任何費用,不通過第三方機構發布信息,不受理任何中介機構代辦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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