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產假順延規定
合肥產假順延規定

合肥產假順延規定
對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以下獎勵:
(一)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基礎上,延長產假60天;
(二)男方享受三十天護理假;
(三)在子女六周歲以前,每年給予父母雙方各十天育兒假。
職工在前款規定的產假、護理假、育兒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參加職工醫保的用人單位職工享受下列職工生育保險待遇:
(一)生育津貼;
(二)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四)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保的,享受生育的醫療費用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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