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IPO,證監會再發文!
來源:證券日報之聲

本報記者 侯捷寧??見習記者 毛藝融
3月15日,證監會修訂發布《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輔導監管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大幅提高現場檢查比例、擴大覆蓋面,現場檢查中發現的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線索,一經查實嚴懲不貸,以雷霆手段踐行以投資者為本的監管理念,壓緊壓實各方責任,切實提升發行上市監管效能,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同時,下一步將統籌各派出機構按照時間服從質量的原則,持續做好輔導監管,督促首發企業樹立誠信意識、自律意識和法治意識,壓實輔導機構責任,形成企業規范負責、機構勤勉盡責、監管有力有效的輔導監管生態,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從根本上整治首發企業在檢查過程中撤回上市申請的現象
現場檢查是《證券法》賦予證監會的一項監管執法手段,也是發行上市書面審核的延伸和補充。2021年1月份,證監會發布實施《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以下簡稱《現場檢查規定》),規定了首發企業現場檢查工作的程序、方式及要求。制度實施以來,證監會調動系統力量,對100家首發企業有序實施現場檢查,及時糾正了一些企業的信息披露不規范等問題,對發現財務造假線索的3家企業依法立案稽查。通過嚴格的現場檢查,層層傳導監管壓力,對“帶病闖關”形成有力震懾。
近一段時間,證監會對《現場檢查規定》進行了全面評估,認為有必要進一步發揮現場檢查的把關作用,從根本上整治首發企業在檢查過程中撤回上市申請的現象。在充分調研、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完成了《現場檢查規定》修訂工作。
修訂后的《現場檢查規定》強調“申報即擔責”,規定在檢查過程中對撤回上市申請的企業“一查到底”,撤回上市申請不影響檢查工作實施,也不影響依法依規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并增加了不提前告知直接開展檢查的機制。同時,《現場檢查規定》進一步規范了現場檢查程序,強調現場檢查處理標準統一。
按照強化“申報即擔責”、加強統籌協調、提升監管透明的思路,修訂后的《現場檢查規定》合并內部操作規范,設總則、確定檢查對象、組織與實施、監督管理及附則 5 章,共 39 條。
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是明確檢查期間撤回申請不影響檢查實施,檢查對象確定后,檢查對象撤回發行申請不影響檢查工作實施,也不影響證監會及交易所依法依規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二是健全統籌協調制度機制,強化證監會注冊部門負責現場檢查的整體統籌協調及指導。三是完善組織與實施流程,完善通知檢查對象的程序,明確檢查信息通報機制,對檢查機構報送檢查計劃、開展進場工作、申請延期等設置了時限要求,完善現場檢查報告格式。四是規范檢查結果的運用,審核注冊部門應結合發現問題、會商意見、整改完成情況推進審核注冊工作。
從公開征求意見情況來看,證監會表示,2023 年 11 月 20 日至 12 月 10 日,就《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市場意見,并進行了認真研究,主要處理情況如下:采納有關意見,一是加大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覆蓋面;二是將24個月內現場檢查多次發現同類問題時從重處理,延長為 36個月;三是檢查完成前檢查對象可以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書面解釋說明。對于檢查組入場前 5 個工作日通知檢查對象的建議,從必要性和提高工作效率的角度,未予采納。
進一步明確派出機構輔導監管職責
輔導監管要求輔導機構督促首發企業申報上市前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樹立進入資本市場必備的誠信合規法治意識,證監會派出機構對輔導工作進行監管。2021年9月,證監會發布實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輔導監管規定》(以下簡稱《輔導規定》),明確輔導監管的程序、內容和責任,實現了輔導監管的規范化標準化。《輔導規定》實施以來,證監會派出機構的監管實踐更加統一,有效促進首發企業申報前加強自我評估,做好整改規范。
現行《輔導規定》實施以來,輔導監管的目標、流程和標準進一步明確,市場各方對輔導監管工作形成合理預期,擬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水平不斷提高。隨著全面注冊制改革落地,監管環境和市場環境發生深刻變化,輔導監管工作出現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證監會統籌發行監管全鏈條,厘清輔導監管職責,壓實輔導機構責任,優化輔導操作流程。
按照提升監管透明度、加快推動派出機構發行監管職能轉變的思路,修訂后的《輔導規定》合并了輔導監管相關內部工作指引和執行標準,設總則、輔導備案、輔導驗收、驗收后事項、監督管理及附則 6個章節,共 43 條。
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是進一步明確派出機構輔導監管職責。派出機構除對輔導工作成效等開展驗收外,還應加強監管理念和政策的傳導。二是回應市場關切,增強制度靈活性適應性。輔導期內變更上市板塊可連續計算輔導期,測試通過人員一年內可豁免同一板塊測試。三是防范風險,建立口碑聲譽制度。輔導機構應提交有關輔導對象及其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口碑聲譽說明,作為后續環節重要參考。四是壓實中介機構責任。輔導機構應制定輔導環節執業標準和操作流程,對證券市場知識測試中的不誠信行為嚴肅處理。
從公開征求意見情況來看,證監會表示,2023 年 11 月 20 日至 12 月10 日,就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收到意見后進行了認真研究,其中多數意見前期已有考慮。對于已備案的境外上市企業適用少于3個月輔導期的意見,鑒于境外上市備案與輔導監管關注點不同,未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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